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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4-8-5 15:10:45   阅读次数: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更好地理解和落实《若干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先后组织开展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安全工程三年行动、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等工作,全省非煤矿山数量和事故均大幅度下降,近2年未发生较大事故,20多年来未发生重特大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非煤矿山“小、弱、多”(数量全国第一,占全国非煤矿山总数近八分之一)、一般事故多(2023年全国第二)等短板、弱项,我省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列为非煤矿山重点省。

    为进一步补短板、强弱项,从根本上破解非煤矿山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级相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联合起草了《若干措施》,在广泛征求16个州(市)人民政府和15个省级有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履行了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程序。2024年7月10日,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8部分,共19条措施。从严格非煤矿山市场准入、强化非煤矿山源头管控、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深入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压实属地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等8个方面,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出明确的措施要求,推动全省非煤矿山减量提质、强基固本,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若干措施》主要有几个特点:一是强化源头管控,严格非煤矿山市场准入,特别是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露天采石(砂)场最小开采规模要求;二是强化转型升级,通过严格执行“四个一批”,明确提出到2024年底全省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2780座以内,2025年底控制在2490座以内,2026年底控制在2000座以内,并打造一批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压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2024年至2026年,实现全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15%以上。

    三、重点条文解读

    (一)关于“提高露天采石(砂)准入门槛”。针对我省露天采石(砂)场占比大(占全省非煤矿山总数的66.5%)、规模小、市场需求紧缩,且规模较小的露天采石(砂)场普遍存在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导致隐患、效率低下、矿山恢复治理难度大等问题,按照“减小增大、扶优去劣”原则,规定了新建矿山的准入门槛和现有矿山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推动露天采石(砂)场走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道路。新建矿山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现有矿山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给予3年过渡期实施升级改造,即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立项或备案、开展扩建规划设计等措施将矿山实际生产建设规模提升达标;3年过渡期后因资源保障能力等限制仍不达标的,由属地县级政府积极引导退出。

    (二)关于“严格执行最小(低)开采规模标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明确的“推动进一步提高铁、铜、金、石灰石等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大中型非煤矿山占比达到20%以上”等规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上限标准。新建矿山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现有矿山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比照前述露天采石(砂)场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常态开展非煤矿山清理处置”。重点明确了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清理处置要求。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四个一批”工作要求,对不符合本行业领域有关规定且整改无望的,逐一列出清单,提请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退出,并做好生态修复等工作;对符合规定要求继续保留的,要督促指导企业限期完善相关手续。

    (四)关于“科学合理设置矿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查程度、安全距离、生态保护等方面作了刚性约束。“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的具体要求是: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本行业领域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查程度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手续;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规定,对非煤地下矿山等达不到勘探程度的,一律不予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最小距离:原则上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的,在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消除对村庄安全、环境污染等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论证确定,但应当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平均坡度大于35度的地形坡面不得新设置露天采石(砂)场”是指,不得在平均坡度大于35度的“半山腰”等陡峭地段新设置露天采石(砂)场,避免矿山出现高陡边坡或难以分台阶开采等“先天不足”,但可以从“山顶”新设采矿权,以便实现分台阶或分层正规开采。“新立露天非煤矿山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应当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用林用草禁止区”的要求是,在设置采矿权的联勘联审中,要先行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用林用草禁止区的范围从拟设置的采矿许可证范围中划出,把好源头关,避免后期采矿许可证范围与用林用草审批范围等不一致,造成企业工作被动。

    (五)关于“严格实质内容审查”。“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0号),具体规定是:大中型非煤地下矿山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9人、小型矿山应当不少于7人,且应含采矿、地质、机电、安全等专业;大型非煤露天矿山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中小型矿山应当不少于5人,且应含采矿、地质、机电、岩土、安全等专业;一、二、三等尾矿库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四、五等尾矿库应当不少于5人,且应含水利、地质、土木、安全等专业。

    (六)关于“严格实施‘四个一批’”。明确了在新一轮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中,各地制定“四个一批清单”(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工作流程及时间表和路线图。具体要求是:以县为单元,由各县级政府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信、林草、水利等部门,依据《两办意见》和《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在充分征求意见、强化政策宣传、科学合理规划、优化矿山布局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四个一批清单”,在当地主流媒体公示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坚定不移、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实施。到2026年底,原则上各州(市)非煤矿山数量要在2023年的基础上压减30%以上。

    (七)关于“重拳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活动”。《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明确,2023年全省集中1年时间对“六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和坚决整治,但打击“六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要结合《云南省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4年—2026年)》要求,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八)关于“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召开非煤矿山事故警示教育会的具体规定是:非煤矿山发生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全县(市、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在事故矿山召开事故原因分析和安全警示教育会;发生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全州(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召开事故原因分析和安全警示教育视频会议;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全省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召开事故原因分析和安全警示教育视频会议。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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